西方的法律(the Law)可朔源至羅馬帝國、基督教、猶太教、甚至還可追朔至上帝創造亞當的太初。數千年來,中國在一直在帝王專制下,經由一個龐大的官僚結構治理百姓,通稱人治。法律在中國歷史上尚無 具体的論述與實務經驗,亦未成為學術,充其量只是書吏、縣太爺的斷案小技,一向為志在治國平天下的朝臣高官所不為。就歷史而言,法律之於中國,和 Cheese 之於中國一樣,都是近百年來與西方接觸之後的洋玩意。甚者,二十世紀初的清末時期,中國的法津多還是從日本仿習而來,並非從英美西方直接体驗所獲得者。由於時間、政治等因素,” 行 法律 以治國” 與 “吃 Cheese 為家常飯”,這兩個洋玩意皆未能深入中國社會,亦沒能成為中國生活習俗的一部份。今日在去人治、尋法治的過程中,不妨先略為觀查一下西方法律的歷史背景。
** 西方文化直接源自基督教,法律的根源來自希伯來經書
曾為帝國主義的D E F G四個西方國家,荷蘭(Dutch)、英國(England,含美國)、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在西羅馬帝國於公元476年 覆
滅後,仍是蠻邦。約自六世紀起,蠻邦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及法蘭克人才開始皈依基督教。這些蠻邦人最初吸收的文化不是文明古國,希臘、羅馬的國典朝章,而是基
督教義中的神性、迷信世界。愈是野蠻的人愈是敬畏鬼神,這些蠻邦藩民很快就馴服於宗教信仰及禮儀。他們經過宗教的開化,有了知識之後,自十六世紀起,逐步
脫離宗教壓制,改以理性開拓新知,終打造出現代文明。
無論今日西方多麼政教分離,但是他們的文化都是以基督教的教義為起點。西方文化中的法律(the Law)是源自教會告誡信徒必須尊守的上帝神律(the Law)。The Law 原來是指舊約中的律法書,亦即希伯來經書中的Torah,包括摩西十誡。所以西方法律的根源最先是基督教義中的神律,其次才是羅馬法,包括十二表法及以後的查士丁尼法典。即便是查士丁尼法典,更是皇帝查士丁尼徵召基督教律法學者,以基督教義為重心,發展而成。他還明言:”我們的法律,從頭到尾,都以 上帝 為本(The beginning, the middle and the end of our legislation is God )”。因此若要認識西方法律,實宜對其根源,基督教義的律法書有一些基本認識。
** 基督教的律法書(Torah, the Law)
西方蠻邦人最先接觸的基督教神學教義就是舊約及新約。舊約大致上就是希伯來經書的希臘文版,只是順序及篇數稍有調整。舊約前五章,包括大家熟知的創世紀、出埃及記,通稱為律法書(Torah)。Torah 的意義不止是:規則,還有教訓、指示之意。希臘文將 Torah 譯成 nomos,是量尺、規距之意,英文則依此意譯為 the Law。就英文而言,無論古今都稱之為 the Law。唯在這裡則將古時的神律 稱為律法,今日之法稱之為法律,以示辦別。律法是上帝對其子民所約定應該尊守的事項,或稱約法(Covenant),必須奉行。最重要的約法就是上帝頒下給摩西的十誡,也包括上帝給諾亞(Noah)的約法。不過這裡談的律法重點在於摩西的律法。
新約則是敘述耶穌事蹟、教訓以及使徒的書信。舊約與新約在為人處世方面稍有不同。舊約,以十誡為例,多是規定不可作惡事,例如:不可殺人、不可偷別人的東西。簡言之,多是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之事。在新約中,耶穌都是要人作好事,如愛入、助貧、謙虛,行善事、作好人。後人在訂法律時,無法規定別人非得去愛人、助貧、謙虛,只能訂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基本處世規則。故西方法律的根源主要在於希伯來經書中(或是舊約)的律法書。
** 略窺 “律法書” 中,律法 ( the Law)的觀念
西方法律既源自希伯來經書,且簡捷瀏覽一下希伯來人(古猶太人)的律法觀念。
1.. 上帝對摩西說:我要賜你一份我訂下的律法及誡令,你得用來教導百姓(Exo.24:12 )
2.. 你(摩西)應教導百姓認識律法,告訴他們如何走正道、行正事(Exo.18:20)
3.. 摩西坐在大位上審判百姓,…… 摩西說:我要讓百姓知道上帝的誡令及律法 (Exo.18:13, 16)
4.. 你們不可作出不公不義的判決 ,….. (Lev. 19:35)
5.. 你們要尊守我(上帝)的律法及判決,還應依法力行 (Lev. 19:37, 20:8; Deu. 5:1, 6:17, etc)
6.. 奉行上帝的誡令及律法是我們應做的正道(Deu.6:25)
** 從 “律法書” 中的十誡 ,略窺 the Law與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關係
十誡除敬奉唯一真主外,就是為人處世的基本要件,簡例如下(以英王詹姆士版本為準):
5: 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奸淫; 8: 不可偷竊: 9: 不可冤栽鄰居; 10: 不可貪圖鄰居的東西.
這些條文都是基於一個基本準則:己所不欲勿施於別人。即使第5項,孝敬父母,如將語法寫成 “不可 不孝敬父母” ,因人人都會當父母,所以也符合這一準則。
現在再讓我們看一下西元前一世紀時,猶太最著名的律法學堂創始掌門人,Hillel,對整個律法書的精粹見解(同等於今日牛津、劍橋、哈佛、耶魯的法學教授公告):
“不可把你所厭惡的事,加諸於別人身上” 。整部律法書的中心就是這一句話,其餘的律法條文不過是這句話的補充說明而己(That which is hateful to you, do not to your friend. That is the whole Torah, the rest is just explanation. )
基督教源自猶太教,其律法觀念自是一脈相傳。使徒保羅就曾受教於Hillel的孫子,Gamaliel的門下。Gamaliel 也是第一世紀時的著名律法學者。讓我們看一看基督教的觀念,簡列如下:
- 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律法;….. 守法並宣揚守法的人會在天堂獲得榮耀 (Matt. 5:17, 18, 20)
- 判決應以律法的立法精神為重,不應只重文句小節而忽略重心(意譯,Matt.23:23, 24)
- 誠心愛上帝、愛鄰居如愛自己,這遠比只向上帝供奉祭品、奉獻都要好(Mark 12:33)
** 簡列律法書中幾則律法
律法書的範圍甚廣,從如何獻祭、食物禁忌(kosher),處世行為,司法審判,直到法天敬神,都有不厭其煩的規定,實無需在此說明。唯律法書中有些條文頗具人性,值得借鏡:
- 有人打傷這人的妻室,若他不是惡人,他須受法官的裁決及處罰;若他是惡人,這人就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手還手的反抗(Exo.21:22 - 24)
- 主人若打壞奴隸的眼晴,主人就應釋放這位奴隸做為賠償(Exo.21:26)
- 工作六天後,第七天應休息,不但幹活的牛、驢可以喘口氣,奴隸及僕人亦可恢複元氣(Exo.23:12)
- 在收成時,你們不能把掉在田中的麥穗拿走,這些掉下的麥穗應留在田裡給窮人及外地來的人撿回食用﹝Lev.19:9, 10 ;19:31;23:22)
- 你對別人不可存有報仇、怨恨之心,還要愛你的鄰居 (Levi. 19:18)
- 你們不可從事相命、巫術之類的迷信,犯者以石頭擊死(Lev.19:31 , 20:27)
- 你們要尊敬老人,見到老人要站起來﹝Lev.19:32)
- 你們要善待孤兒、寡婦及外地來的生人,並要解衣推食(Deu.10:18)
- 要關愛外地人,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是外地來的人(Exo. 21:21 ; 23:9 ; Deu.10:19 ; Lev.19:34)
- 你們不可壓搾僕人 (Deu.24:14)
- 父親不可因為兒子犯的罪而受刑罰;兒子也不應為父親犯的罪而受刑罰;人人應為他自己的罪過負責,並接受應得的處罰(Deu.24:16)
- 鞭刑最多只能抽打四十下。超過四十鞭,你的鄰居都會瞧你不起(Deu.25:3)
- 只要尊守及實踐律法,你們就會繁榮昌盛 (Deu.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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