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20, 2014

中國文化獨缺法律,且從西方文化根源 - 基督教、希臘 & 羅馬 - 看他山之石

最 近,埃及的穆巴拉克總統垮台,一位埃及知名的憲法學教授在電視上對西方記者說,埃及的憲法除了總統為終身職的缺點外,是世界上最好的憲法。當然,埃及以前 是羅馬帝國的一省,自古以來就研習羅馬法(註:嚇唬一下外邦人,號稱三十萬條律令),變成回教國家後,又精習回教教律(恕不知多少條文,反正成千上萬)。 沒人敢否認,他們研究法律的歷史及學問自是勝過蠻邦的西方。中國在清末才開始立法,暫不談法律的成效,即使法學充其量亦不過百餘年歷史,更是難與千餘年法 學歷史的埃及相提並論。西方(本處專指:Dutch, England, France, and Germany)的法學歷史雖也短於埃及,但實行法律的時間及成效,卻遠勝過埃及。就算埃及憲法寫的再好,卻不能保護人民,又有何用?千餘年來的  ”紙上談法”  有何可驕?還真是極大的諷刺!
縱使埃及的法學歷史遠勝於中國,但從未實行,只有法學卻無法治,不過是空中樓閣,等於沒有。  西方雖是蠻邦,其法律根源卻是祖述希伯來、基督教,憲章希臘、羅馬。如說西方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並不為過。  這些西方蠻邦是從羅馬教會接觸文明。他們深受基督教的 舊 約、新約,古希臘的民主政体以及羅馬十二表法的影響,故他們逐漸開化以後,當在制定法律時,自然會把古律法中的基本精神溶入新法。中國文化雖然缺少法律, 卻可從西方法律根源,略窺一下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前面幾篇文章曾簡介希臘、羅馬、十二表法、基督教舊約的神律,以及英國法治簡史,現在綜合一下前文,簡 列西方法律的原始精神。

**  西方法律的原始基本精神(每項皆附上代表性的來源及註解)
1.. 法律指引百姓走正道,有了法律社會才會有秩序、公義及繁榮
- 西方人最推崇的古希臘法律、政治家,Solon ,之名言:Where no law is given, much evil will befall the state. Where there is law, the whole is united in beautiful order.  Those who do wrong, shackle it by doing so
- 你(摩西)應教導百姓認識律法,告訴他們如何走正道、行正事(Exo.18:20
- 只要尊守及實踐律法,你們就會繁榮昌盛 Deu.29:9
     註:自遠古以來,法律是西方文化的主流學術。法律的基本精神源自古希臘、羅馬的法律以及基督教舊約中的神律。雖然法律在中國從未成為學術,但可借他山之石,  虛心追尋西方對法律的基礎觀念。

2.. 法律至高無上,沒有人可以超過法律
- 你們要尊守我(上帝)的律法 ,,,,,  還應依法力行  Lev. 19:37, 20:8; Deu. 5:1, 6:17, etc
- 奉行上帝的誡令及律法是我們應做的正道(Deu.6:25
- 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律法;….. 守法並宣揚守法的人會在天堂獲得榮耀  Matt. 5:17, 18, 20
註: 律法既是上帝訂下的規則,自然是至高無上,不能逾越,必須尊守奉行。很可惜,中國一直是帝王專制,只要大人說了就算數,從來無需借助法律以論是非這回事。

3..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可因身份而有差別待遇
-  十二表法,Table IX,  No. 1, 2:法律不可因人的地位而異,適用於全体
註:這是法律最重要的觀念,羅馬人早就有了,只是難以實現而己。其實,除了近世的西方,舉世皆未能達此境界!

4.. 法官的地位至高無上,獨立斷事非,不受任何外力干擾。
- 摩西坐在大位上審判百姓,……  說:我要讓百姓知道上帝的律法  Exo.18:13, 16
- 你們要尊守我(上帝)的律法及判決,還應依法力行 Lev. 19:37, 20:8;Deu. 5:1, 6:17, etc
註: 上帝是最高的裁判;摩西代表上帝為裁判;耶穌主持最後審判。因此在西方人心目中,栽判者(法官)的地位崇高、至尊,人人服從其判決,無人可以質疑。中國的 法官(以及檢察官)全受政治權力影響,實為權力的一個分枝部門。美國的法官尚由總統提名、國會通過,地位崇高,自不易受外力干擾。至少這些法官不是由訓諫 班指導出來的人物。

5..  神律(The Law)就是道德的準則, 法律(The Law)與道德一体。因此,司法判決終要以道德、公義為依歸,不應陷於條文字句(Pettifogging)之中
上帝賜給摩西的十誡,除了敬上帝外,就是為人處世的道德規範。舊約中,要求子民愛人、行善的律法很多,簡列數條如後:
-   在收成時,你們不能把掉在田中的麥穗拿走,這些掉下的麥穗應留在田裡給窮人及外地來的人撿回食用﹝Lev.19:9, 10 ;19:31;23:22
- 你們要善待孤兒、寡婦及外地來的生人,並要解衣推食(Deu.10:18
- 你們不可壓搾僕人 Deu.24:14
- 你對別人不可存有報仇、怨恨之心,還要愛你的鄰居  Levi. 19:18
- 誠心愛上帝、愛鄰居如愛自己(Mark 12:33
-    工作六天後,第七天應休息,不但幹活的牛、驢可以喘口氣,奴隸及僕人亦可恢複元氣(Exo.23:12
- 判決應以律法的立法精神為重,不應只重文句小節而忽略重心(意譯,Matt.23:23, 24
註:從上面例舉的律法(The Law”  即知,The Law (古時稱的律法,今日稱的法律)原來就是  “God”   要求人(除了敬奉上帝)必須尊守的道德標準,亦即為人處世不但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還要:己所欲、施於人;泛愛眾而親仁。只是後世人訂法時,因為無法規定別人一定要做出愛人、行善的道德行為,故只能訂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基本道德。因此,在執法、判案時,仍要重視法律的道德、公義精神,亦即,法律條文的解釋不可偏離道德、公義。尤其是人在編定法律時,受語文之限,文詞字句不可能精密週延,執法者不可挾文句的模凌,借法律條文如是說之大名,自行做出違背公義的解釋(Pettifogging)。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法利賽人依據摩西律,工作六天必須休息,質疑耶穌在安息日替人治病,農家可否收成?耶穌答以不應以律法文句破壞律法的原始精神(見上列最後兩項),誰是誰非,識者自有公論。對這些法利賽人,,, 近世似曾有個對應的稱呼:恐龍法官。西方以外的國家,如:埃及,,,,,,  法利賽人,比比皆是,而且自以為是  

6.. 重視私有財產及個人權利,不容別人侵犯,亦不可侵犯別人的財產及權利
 - 十二表法,Table VII, No. 9 , 10, 樹倒在別人家院子,別人家有權處分、移走這棵樹;果樹倒在鄰家田地,樹主有權取回果子
十二表法,Table VIII, No. 17, 偷盜而來的東西,不得合法擁有,沒有產權
-  主人若打壞奴隸的眼晴,主人就應釋放這位奴隸做為賠償(Exo.21:26
- 有人打傷這人的妻室,若他不是惡人,他須受法官的裁決及處罰;若他是惡人,這人就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手還手的反抗(Exo.21:22 - 24
註:羅馬十二表法,第八表(Table VIII) 可以說全是保障個人名聲、權利、財產不受外人侵犯;若侵犯別人名聲、權利、財產,必受處罰,可重至死罪。從基督教及舊約的神律中就可看出,連奴隸都不能任 意傷害。西方人對私有財產及個人權力之重視,其來有自,自古有之。其實從中國封塵的古書中,亦可見到相同的觀念。信手拈來一個如後。中國古書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亦說:身体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中國自古以來,無分上下貴賤,開口閉口,言必稱。因此,若要做到孔孟所說的真 (不是 孔家店 所說的孝,)不但要保護自己的身体,也不可傷害別人,尊重別人的  身体髮膚

7..  誰犯罪、誰負責,罪不及無辜;簡言之,子不負父債;妻不代夫罪
- 父親不可因為兒子犯的罪而受刑罰;兒子也不應為父親犯的罪而受刑罰;人人應為他自己的罪過負責,並接受應得的處罰(Deu.24:16
註:中國曾有:父債子還、連坐法、鋪保,等不合理的陋習,存在甚久。

8..  判死罪必須經過適當的審判程序
十二表法,Table IXNo. 6,  禁止任何人未經審判程序就處以死罪
註:這個判死罪可擴充解釋為任何判刑。亦即,不可未經適當審判程序就做出判決。英文就是 “ due course” 。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這種觀念,試看:岳飛、熊廷弼、袁崇煥、清未六君子,,,,,,,,,     ^%&>$#!??

9.. 法律貴在實行;當 受害者指控被告,或 法官傳訊被告時,被告必須出庭,接受法官判決
 -  十二表法,Table I , No. 1 , 2, :如有人指控被告(defendant),被告必須出庭。否則可將被告捉至法庭;如被告試圖躲避不出庭,就可抓他出庭。
註:這是法律足以自行,刑足以上大夫的基本條件。只有受害一方”  能向法庭指控被告,法庭有足夠權威令被告至法庭,接受法官的判決,法律才能發揮功效。西方文化以外的國家,包括:埃及,其法庭完全無力傳訊有權勢的被告入庭,受害者自不敢出面指控權勢為被告,法律當然不足以自行!
                                                                                                                                                
以上九項源自羅馬帝國及基督教的法律﹝The Law 基 礎精神。時至今日,蠻邦的盎格魯撒克遜人、法蘭克人、日耳曼人、北蠻人,其法律己充分包含這九條基本精神。但原是羅馬帝國的埃及、敘利亞、保加利亞等千年 古國,幾乎見不到這九條精神的存在。禮失而求諸野,寧不信乎?我們承認,埃及的法學研究己歷千餘年歷史,源遠流長,法學者亦多如過江之鯽,個個博學。這位 埃及法學教授(非劍橋、即牛津)的才學不容懷疑,他說埃及憲法寫的最好,亦可同意,但埃及既然有如此多的法學專家及如許好的法律,卻完全不能發揮法律的公 義,其理安在?

答案卻也簡單:權力之手伸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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