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灣知名韓國牧師崔光洙驚爆涉嫌猥褻、性侵害2名女信徒及不當毆打管教男信徒,並與妻子高張美珍侵占募得款項上百萬元,2人被依詐欺、侵占、妨害性自主及傷害等罪嫌移送法辦,檢方複訊後28日將崔光洙聲押獲准,其妻5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去年接獲教會人員檢舉,中華基督教羅騰樹關懷協會理事長崔光洙(54歲)及其妻高張美珍(44歲,有詐欺前科)以奉獻上帝及籌建育幼院、安養院名義對外募款,但募得款項流向不明;且有2名16、17歲未成年女信徒遭牧師崔光洙猥褻、性侵害得逞及多名男信徒遭不明原因毆打成傷。
警方經數月蒐證後,27日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前往協會所屬屏東市初代教會及工作站搜索,拘提崔光洙夫婦到案,查扣帳簿、存簿等證物,訊後將2人移送檢方偵辦。
警方調查,來自韓國崔光洙出身於基督之家,在韓國已有家室,15年前離家來台傳教,於台北成立師大路教會並結識現任妻子高張美珍,3年後到大陸傳教,民國96年返台於屏東市成立中華基督教羅騰樹關懷協會,除散播福音並收容照顧家境困苦小孩。
去年2月底,崔光洙開始對外募款表達希望募得上千萬元於屏東成立中途之家育幼院,因教會人員發現他將募得款項部分流入私人帳戶,又見女信徒被牧師叫到房間「禱告」,覺得行徑可議而報警。
檢警指出,初代教會專收容單親或破碎家庭孩子,案發後仍有3男7女住在教會不願離去,這些孩子到教會後接受洗禮成為基督徒,稱崔光洙為「爸爸」、高張美珍為「媽媽」。
遭到崔光洙猥褻的女信徒說,「爸爸」多次叫他到房間禱告,對她接吻、擁抱及洗澡,說這些行為在韓國是父愛的表現;另被性侵得逞的女信徒因做惡夢求助爸爸,崔光洙就說是撒旦魔鬼引誘,要對她性侵行為來解厄。
崔光洙還以做錯事為由,持木棍對男信徒毆打,有一名年少信徒被打傷腿致2天無法行走,警方問他做錯何事,他說不知道。
崔光洙夫婦發覺遭檢調偵辦,將教會搬往高市鼓山區華安街49號,警方懷疑還有人受害,呼籲信徒勇於出面檢舉。
崔光洙位於屏東市武順路的宿舍鐵捲門昨被拉下,不見人進出,有些協會成員則是表示驚訝。陳姓志工說,協會以募款打造夢想家園育幼院及安養院為目標,已募得800多萬元。
中文名稱:中華基督教羅騰樹關懷協會
英文名稱:Chinese Christian Junper Tree Caring Association
分類:社會關懷
母會:屏東基督教初代教會
國別區域:台灣
負責人:理事長 崔光洙 牧師
電話:08-751-9697
傳真:08-751-8171
電郵:sdm5026@yahoo.com.tw
網址:http://www.jtca7.org.tw/
會址:90091 屏東縣-屏東市
武威街54號
通訊處:90091 屏東縣-屏東市
武威街54號
Wednesday, January 29, 2014
Monday, January 20, 2014
從西方法律根源, 基督教舊約的律法書(The Law, Torah )觀看法律
西方的法律(the Law)可朔源至羅馬帝國、基督教、猶太教、甚至還可追朔至上帝創造亞當的太初。數千年來,中國在一直在帝王專制下,經由一個龐大的官僚結構治理百姓,通稱人治。法律在中國歷史上尚無 具体的論述與實務經驗,亦未成為學術,充其量只是書吏、縣太爺的斷案小技,一向為志在治國平天下的朝臣高官所不為。就歷史而言,法律之於中國,和 Cheese 之於中國一樣,都是近百年來與西方接觸之後的洋玩意。甚者,二十世紀初的清末時期,中國的法津多還是從日本仿習而來,並非從英美西方直接体驗所獲得者。由於時間、政治等因素,” 行 法律 以治國” 與 “吃 Cheese 為家常飯”,這兩個洋玩意皆未能深入中國社會,亦沒能成為中國生活習俗的一部份。今日在去人治、尋法治的過程中,不妨先略為觀查一下西方法律的歷史背景。
** 西方文化直接源自基督教,法律的根源來自希伯來經書
曾為帝國主義的D E F G四個西方國家,荷蘭(Dutch)、英國(England,含美國)、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在西羅馬帝國於公元476年 覆
滅後,仍是蠻邦。約自六世紀起,蠻邦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及法蘭克人才開始皈依基督教。這些蠻邦人最初吸收的文化不是文明古國,希臘、羅馬的國典朝章,而是基
督教義中的神性、迷信世界。愈是野蠻的人愈是敬畏鬼神,這些蠻邦藩民很快就馴服於宗教信仰及禮儀。他們經過宗教的開化,有了知識之後,自十六世紀起,逐步
脫離宗教壓制,改以理性開拓新知,終打造出現代文明。
無論今日西方多麼政教分離,但是他們的文化都是以基督教的教義為起點。西方文化中的法律(the Law)是源自教會告誡信徒必須尊守的上帝神律(the Law)。The Law 原來是指舊約中的律法書,亦即希伯來經書中的Torah,包括摩西十誡。所以西方法律的根源最先是基督教義中的神律,其次才是羅馬法,包括十二表法及以後的查士丁尼法典。即便是查士丁尼法典,更是皇帝查士丁尼徵召基督教律法學者,以基督教義為重心,發展而成。他還明言:”我們的法律,從頭到尾,都以 上帝 為本(The beginning, the middle and the end of our legislation is God )”。因此若要認識西方法律,實宜對其根源,基督教義的律法書有一些基本認識。
** 基督教的律法書(Torah, the Law)
西方蠻邦人最先接觸的基督教神學教義就是舊約及新約。舊約大致上就是希伯來經書的希臘文版,只是順序及篇數稍有調整。舊約前五章,包括大家熟知的創世紀、出埃及記,通稱為律法書(Torah)。Torah 的意義不止是:規則,還有教訓、指示之意。希臘文將 Torah 譯成 nomos,是量尺、規距之意,英文則依此意譯為 the Law。就英文而言,無論古今都稱之為 the Law。唯在這裡則將古時的神律 稱為律法,今日之法稱之為法律,以示辦別。律法是上帝對其子民所約定應該尊守的事項,或稱約法(Covenant),必須奉行。最重要的約法就是上帝頒下給摩西的十誡,也包括上帝給諾亞(Noah)的約法。不過這裡談的律法重點在於摩西的律法。
新約則是敘述耶穌事蹟、教訓以及使徒的書信。舊約與新約在為人處世方面稍有不同。舊約,以十誡為例,多是規定不可作惡事,例如:不可殺人、不可偷別人的東西。簡言之,多是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之事。在新約中,耶穌都是要人作好事,如愛入、助貧、謙虛,行善事、作好人。後人在訂法律時,無法規定別人非得去愛人、助貧、謙虛,只能訂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基本處世規則。故西方法律的根源主要在於希伯來經書中(或是舊約)的律法書。
** 略窺 “律法書” 中,律法 ( the Law)的觀念
西方法律既源自希伯來經書,且簡捷瀏覽一下希伯來人(古猶太人)的律法觀念。
1.. 上帝對摩西說:我要賜你一份我訂下的律法及誡令,你得用來教導百姓(Exo.24:12 )
2.. 你(摩西)應教導百姓認識律法,告訴他們如何走正道、行正事(Exo.18:20)
3.. 摩西坐在大位上審判百姓,…… 摩西說:我要讓百姓知道上帝的誡令及律法 (Exo.18:13, 16)
4.. 你們不可作出不公不義的判決 ,….. (Lev. 19:35)
5.. 你們要尊守我(上帝)的律法及判決,還應依法力行 (Lev. 19:37, 20:8; Deu. 5:1, 6:17, etc)
6.. 奉行上帝的誡令及律法是我們應做的正道(Deu.6:25)
** 從 “律法書” 中的十誡 ,略窺 the Law與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關係
十誡除敬奉唯一真主外,就是為人處世的基本要件,簡例如下(以英王詹姆士版本為準):
5: 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奸淫; 8: 不可偷竊: 9: 不可冤栽鄰居; 10: 不可貪圖鄰居的東西.
這些條文都是基於一個基本準則:己所不欲勿施於別人。即使第5項,孝敬父母,如將語法寫成 “不可 不孝敬父母” ,因人人都會當父母,所以也符合這一準則。
現在再讓我們看一下西元前一世紀時,猶太最著名的律法學堂創始掌門人,Hillel,對整個律法書的精粹見解(同等於今日牛津、劍橋、哈佛、耶魯的法學教授公告):
“不可把你所厭惡的事,加諸於別人身上” 。整部律法書的中心就是這一句話,其餘的律法條文不過是這句話的補充說明而己(That which is hateful to you, do not to your friend. That is the whole Torah, the rest is just explanation. )
基督教源自猶太教,其律法觀念自是一脈相傳。使徒保羅就曾受教於Hillel的孫子,Gamaliel的門下。Gamaliel 也是第一世紀時的著名律法學者。讓我們看一看基督教的觀念,簡列如下:
- 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律法;….. 守法並宣揚守法的人會在天堂獲得榮耀 (Matt. 5:17, 18, 20)
- 判決應以律法的立法精神為重,不應只重文句小節而忽略重心(意譯,Matt.23:23, 24)
- 誠心愛上帝、愛鄰居如愛自己,這遠比只向上帝供奉祭品、奉獻都要好(Mark 12:33)
** 簡列律法書中幾則律法
律法書的範圍甚廣,從如何獻祭、食物禁忌(kosher),處世行為,司法審判,直到法天敬神,都有不厭其煩的規定,實無需在此說明。唯律法書中有些條文頗具人性,值得借鏡:
- 有人打傷這人的妻室,若他不是惡人,他須受法官的裁決及處罰;若他是惡人,這人就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手還手的反抗(Exo.21:22 - 24)
- 主人若打壞奴隸的眼晴,主人就應釋放這位奴隸做為賠償(Exo.21:26)
- 工作六天後,第七天應休息,不但幹活的牛、驢可以喘口氣,奴隸及僕人亦可恢複元氣(Exo.23:12)
- 在收成時,你們不能把掉在田中的麥穗拿走,這些掉下的麥穗應留在田裡給窮人及外地來的人撿回食用﹝Lev.19:9, 10 ;19:31;23:22)
- 你對別人不可存有報仇、怨恨之心,還要愛你的鄰居 (Levi. 19:18)
- 你們不可從事相命、巫術之類的迷信,犯者以石頭擊死(Lev.19:31 , 20:27)
- 你們要尊敬老人,見到老人要站起來﹝Lev.19:32)
- 你們要善待孤兒、寡婦及外地來的生人,並要解衣推食(Deu.10:18)
- 要關愛外地人,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是外地來的人(Exo. 21:21 ; 23:9 ; Deu.10:19 ; Lev.19:34)
- 你們不可壓搾僕人 (Deu.24:14)
- 父親不可因為兒子犯的罪而受刑罰;兒子也不應為父親犯的罪而受刑罰;人人應為他自己的罪過負責,並接受應得的處罰(Deu.24:16)
- 鞭刑最多只能抽打四十下。超過四十鞭,你的鄰居都會瞧你不起(Deu.25:3)
- 只要尊守及實踐律法,你們就會繁榮昌盛 (Deu.29:9)
中國文化獨缺法律,且從西方文化根源 - 基督教、希臘 & 羅馬 - 看他山之石
最
近,埃及的穆巴拉克總統垮台,一位埃及知名的憲法學教授在電視上對西方記者說,埃及的憲法除了總統為終身職的缺點外,是世界上最好的憲法。當然,埃及以前
是羅馬帝國的一省,自古以來就研習羅馬法(註:嚇唬一下外邦人,號稱三十萬條律令),變成回教國家後,又精習回教教律(恕不知多少條文,反正成千上萬)。
沒人敢否認,他們研究法律的歷史及學問自是勝過蠻邦的西方。中國在清末才開始立法,暫不談法律的成效,即使法學充其量亦不過百餘年歷史,更是難與千餘年法
學歷史的埃及相提並論。西方(本處專指:Dutch, England, France, and Germany)的法學歷史雖也短於埃及,但實行法律的時間及成效,卻遠勝過埃及。就算埃及憲法寫的再好,卻不能保護人民,又有何用?千餘年來的 ”紙上談法” 有何可驕?還真是極大的諷刺!
縱使埃及的法學歷史遠勝於中國,但從未實行,只有法學卻無法治,不過是空中樓閣,等於沒有。 西方雖是蠻邦,其法律根源卻是祖述希伯來、基督教,憲章希臘、羅馬。如說西方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並不為過。 這些西方蠻邦是從羅馬教會接觸文明。他們深受基督教的 舊
約、新約,古希臘的民主政体以及羅馬十二表法的影響,故他們逐漸開化以後,當在制定法律時,自然會把古律法中的基本精神溶入新法。中國文化雖然缺少法律,
卻可從西方法律根源,略窺一下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前面幾篇文章曾簡介希臘、羅馬、十二表法、基督教舊約的神律,以及英國法治簡史,現在綜合一下前文,簡
列西方法律的原始精神。
** 西方法律的原始基本精神(每項皆附上代表性的來源及註解)
1.. 以 法律指引百姓走正道,有了法律社會才會有秩序、公義及繁榮
- 西方人最推崇的古希臘法律、政治家,Solon ,之名言:Where
no law is given, much evil will befall the state. Where there is law,
the whole is united in beautiful order. Those who do wrong, shackle it
by doing so。
- 你(摩西)應教導百姓認識律法,告訴他們如何走正道、行正事(Exo.18:20)
- 只要尊守及實踐律法,你們就會繁榮昌盛 (Deu.29:9)
註:自遠古以來,法律是西方文化的主流學術。法律的基本精神源自古希臘、羅馬的法律以及基督教舊約中的神律。雖然法律在中國從未成為學術,但可借他山之石, 虛心追尋西方對法律的基礎觀念。
2.. 法律至高無上,沒有人可以超過法律
- 你們要尊守我(上帝)的律法 ,,,,, 還應依法力行 (Lev. 19:37, 20:8; Deu. 5:1, 6:17, etc)
- 奉行上帝的誡令及律法是我們應做的正道(Deu.6:25)
- 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律法;….. 守法並宣揚守法的人會在天堂獲得榮耀 (Matt. 5:17, 18, 20)
註: 律法既是上帝訂下的規則,自然是至高無上,不能逾越,必須尊守奉行。很可惜,中國一直是帝王專制,只要 “大人” 說了就算數,從來無需借助法律以論是非這回事。
3..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可因身份而有差別待遇
- 十二表法,Table IX, No. 1, 2:法律不可因人的地位而異,適用於全体
註:這是法律最重要的觀念,羅馬人早就有了,只是難以實現而己。其實,除了近世的西方,舉世皆未能達此境界!
4.. 法官的地位至高無上,獨立斷事非,不受任何外力干擾。
- 摩西坐在大位上審判百姓,…… 說:我要讓百姓知道上帝的律法 (Exo.18:13, 16)
- 你們要尊守我(上帝)的律法及判決,還應依法力行 (Lev. 19:37, 20:8;Deu. 5:1, 6:17, etc)
註:
上帝是最高的裁判;摩西代表上帝為裁判;耶穌主持最後審判。因此在西方人心目中,栽判者(法官)的地位崇高、至尊,人人服從其判決,無人可以質疑。中國的
法官(以及檢察官)全受政治權力影響,實為權力的一個分枝部門。美國的法官尚由總統提名、國會通過,地位崇高,自不易受外力干擾。至少這些法官不是由訓諫
班指導出來的人物。
5.. 神律(The Law)就是道德的準則, 法律(The Law)與道德一体。因此,司法判決終要以道德、公義為依歸,不應陷於條文字句(Pettifogging)之中。
- 上帝賜給摩西的十誡,除了敬上帝外,就是為人處世的道德規範。舊約中,要求子民愛人、行善的律法很多,簡列數條如後:
- 在收成時,你們不能把掉在田中的麥穗拿走,這些掉下的麥穗應留在田裡給窮人及外地來的人撿回食用﹝Lev.19:9, 10 ;19:31;23:22)
- 你們要善待孤兒、寡婦及外地來的生人,並要解衣推食(Deu.10:18)
- 你們不可壓搾僕人 (Deu.24:14)
- 你對別人不可存有報仇、怨恨之心,還要愛你的鄰居 (Levi. 19:18)
- 誠心愛上帝、愛鄰居如愛自己(Mark 12:33)
- 工作六天後,第七天應休息,不但幹活的牛、驢可以喘口氣,奴隸及僕人亦可恢複元氣(Exo.23:12)
- 判決應以律法的立法精神為重,不應只重文句小節而忽略重心(意譯,Matt.23:23, 24)
註:從上面例舉的” 律法(The Law)” 即知,The Law (古時稱的律法,今日稱的法律)原來就是 “God” 要求人(除了敬奉上帝)必須尊守的道德標準,亦即為人處世不但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還要:”己所欲、施於人;泛愛眾而親仁”。只是後世人訂法時,因為無法規定別人一定要做出愛人、行善的道德行為,故只能訂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基本道德。因此,在執法、判案時,仍要重視法律的道德、公義精神,亦即,法律條文的解釋不可偏離道德、公義。尤其是人在編定法律時,受語文之限,文詞字句不可能精密週延,執法者不可挾文句的模凌,借 “法律條文如是說” 之大名,自行做出違背公義的解釋(Pettifogging)。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法利賽人依據摩西律,工作六天必須休息,質疑耶穌在安息日替人治病,農家可否收成?耶穌答以不應以律法文句破壞律法的原始精神(見上列最後兩項),誰是誰非,識者自有公論。對這些法利賽人,,, 近世似曾有個對應的稱呼:恐龍法官。西方以外的國家,如:埃及,,,,,, 法利賽人,比比皆是,而且自以為是 。
6.. 重視私有財產及個人權利,不容別人侵犯,亦不可侵犯別人的財產及權利
- 十二表法,Table VII, No. 9 , 10, 樹倒在別人家院子,別人家有權處分、移走這棵樹;果樹倒在鄰家田地,樹主有權取回果子
- 十二表法,Table VIII, No. 17, 偷盜而來的東西,不得合法擁有,沒有產權
- 主人若打壞奴隸的眼晴,主人就應釋放這位奴隸做為賠償(Exo.21:26)
- 有人打傷這人的妻室,若他不是惡人,他須受法官的裁決及處罰;若他是惡人,這人就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手還手的反抗(Exo.21:22 - 24)
註:羅馬十二表法,第八表(Table VIII)
可以說全是保障個人名聲、權利、財產不受外人侵犯;若侵犯別人名聲、權利、財產,必受處罰,可重至死罪。從基督教及舊約的神律中就可看出,連奴隸都不能任
意傷害。西方人對私有財產及個人權力之重視,其來有自,自古有之。其實從中國封塵的古書中,亦可見到相同的觀念。信手拈來一個如後。中國古書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亦說:” 身体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中國自古以來,無分上下貴賤,開口閉口,言必稱 ”孝” 。因此,若要做到孔孟所說的真 “孝” (不是 孔家店 所說的孝,)不但要保護自己的身体,也不可傷害別人,尊重別人的 “身体髮膚”。
7.. 誰犯罪、誰負責,罪不及無辜;簡言之,子不負父債;妻不代夫罪
- 父親不可因為兒子犯的罪而受刑罰;兒子也不應為父親犯的罪而受刑罰;人人應為他自己的罪過負責,並接受應得的處罰(Deu.24:16)
註:中國曾有:父債子還、連坐法、鋪保,等不合理的陋習,存在甚久。
8.. 判死罪必須經過適當的審判程序
- 十二表法,Table IX,No. 6, 禁止任何人未經審判程序就處以死罪
註:這個 “判死罪” 可擴充解釋為任何判刑。亦即,不可未經適當審判程序就做出判決。英文就是 “ due course” 。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這種觀念,試看:岳飛、熊廷弼、袁崇煥、清未六君子,,,,,,,,, ^%&>$#!??
9.. 法律貴在實行;當 受害者指控被告,或 法官傳訊被告時,被告必須出庭,接受法官判決
- 十二表法,Table I , No. 1 , 2, :如有人指控被告(defendant),被告必須出庭。否則可將被告捉至法庭;如被告試圖躲避不出庭,就可抓他出庭。
註:這是法律足以自行,刑足以上大夫的基本條件。只有 “受害一方” 能向法庭指控 “被告” ,法庭有足夠權威令 “被告” 至法庭,接受法官的判決,法律才能發揮功效。西方文化以外的國家,包括:埃及,其法庭完全無力傳訊有權勢的被告入庭,受害者自不敢出面指控權勢為 “被告” ,法律當然不足以自行!
以上九項源自羅馬帝國及基督教的法律﹝The Law ﹞ 基
礎精神。時至今日,蠻邦的盎格魯撒克遜人、法蘭克人、日耳曼人、北蠻人,其法律己充分包含這九條基本精神。但原是羅馬帝國的埃及、敘利亞、保加利亞等千年
古國,幾乎見不到這九條精神的存在。禮失而求諸野,寧不信乎?我們承認,埃及的法學研究己歷千餘年歷史,源遠流長,法學者亦多如過江之鯽,個個博學。這位
埃及法學教授(非劍橋、即牛津)的才學不容懷疑,他說埃及憲法寫的最好,亦可同意,但埃及既然有如此多的法學專家及如許好的法律,卻完全不能發揮法律的公
義,其理安在?
答案卻也簡單:權力之手伸入司法。
認識 基督教的發展才能深入了解西方的歷史文化
** 西方文化主導世界,學習西方文化、蔚為己用,方為上策
今
日的文明世界幾乎全是西方國家,這裡專指:英美法德荷,所打造。尤其是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英語文化,不管您喜不喜歡,己是世界文化主流!當西方從文藝復興、
發明印刷機、宗教改革、理性啟蒙、地理大發現,直到變成帝國主義,霸占全球資源時,中國的明、清兩朝正實行與世隔絕的自閉自大政策。結果自是一興一落,造
成中國的知識文化水平遠遠落後於西方。
中國在清未雖有學習西方的洋務運動,唯當時對西方認識不深,認為只要習得西方船堅炮利之術,以中學為体、西學為用,即可勝過西方。當時中國在這種誤解下,僅只習取西方表面技術,卻不從基礎學習,自然不會像日本一樣的成就,還造成中國百餘年的動亂與困苦!
今
日中國在經濟有所成就之餘,早己脫離學習西方船堅炮利的表面技術,而是學習西方文化的本体,包括政治、法律、社會、思想等各方面的知識。唯中國學子都是從
俗世的教材(亦即,不含宗教的教材)去學習西方文化及學術,卻疏乎了重要的一點:西方文化及學術,包括歷史、法律、哲學、政治、藝術,都與基督教有非常直
接、不可分的關係。
西
方的興盛始於脫離宗教高壓與棄除宗教迷信,再發展成堅定的政教分離体制。故自清未民初起,中國人到西方各國時,教會己非社會主流,宗教影響力己大為減弱,
尤其到了近世,除各地星羅棋布的教堂外,一般外人幾乎感覺不到基督教的存在。因此,中國學子在學習西方文物時,忽略基督教在西方歷史文化之影響力,亦是自
然之事。
** 基督教 vs. 西方 = 孔孟 vs. 中國
事
實上,基督教對西方國家的關係,正如孔孟對中國及中國文化的關係,都是影響至深且巨,難以分割。中國曾受孔孟思想的深切影響已歷兩千餘年。唯曾實際切身影
響中國的思想,並非整個實際的孔孟思想,而是經過帝王官僚挑選而出,有利其統治的部份,才受皇帝及朝臣所重視。倡導這一部份忠君思想、卻避談另一部份愛人
保民思想的人,近世稱之為:孔家店。不管孔孟或是孔家店,都深切主宰中國的思想、政治及文化。
西方文化的演進與基督教更是密不可分的關係。今日西方國家,亦即西方帝國主義者的主角,英美法荷德,源自古時蠻邦的盎格魯撒克遜人、法蘭克人及日耳曼人。公元470年,
西羅馬帝國覆亡後,西羅馬淪入愚昧無知的時代,只有基督教會是唯一僅存的知識來源,而這個知識也只是基督教的神學教義而己。約第六世紀起,羅馬教會不斷派
出傳教士至這些蠻邦傳教以期感化其異教陋俗。這些敬畏天威的蠻邦人終於悉數皈依基督教。易言之,這些蠻邦人打從開始就是由基督教的教義所開化。當羅馬教會
以神權高壓嚴格控制信徒的思想時,這些蠻邦人在各自國王及貴族的容忍下,產生宗教改革,脫離宗教高壓。這些蠻邦人擁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可以自行解釋教義,
還拋棄宗教迷信,走向人性及理性,終於創造出許多新的學說,並發展出現代文明。
西方啟蒙者,都與基督教有密切關聯及影響,例如:笛卡爾、巴斯喀、開卜勒、來布尼玆,都是非常虔誠、倡言基督教愛人教義的學者,他們都認為,以理性研究學術與他們的信仰並不發生沖突;科學始祖,哥白尼,哲學家鼻祖,St. Thomas Aquinas,
哲學家,黑格爾,都還是神職教士,黑格爾尚用其正反律巧妙包裝他的三位一体信仰。英國會有內戰、英國國教信徒大量移民北美,與宗教改革家,喀爾文,更是直
接關係。中國教科書都有提到英國的光榮革命,革命的唯一原因就是基督教的教派意識而己。別忘記英國貴族是聚在肯特伯里大主教的四週,迫使約翰王簽下大憲
章,大憲章的見証簽字人之首是大主教,其後才是那些吵鬧的貴族。甚至東方俄羅斯的大文豪,托爾斯泰,就是憤怒於東正教會及其教士,假藉基督之盛名,卻據有
大片土地,錦衣玉食、壓榨農奴,完全與福音書背道而馳,自然造成他反對宗教的思想。即使今日西方的法律,全是直接受到 基督教 的律法(the law)影響。請看,五世紀初,羅馬帝國在 貝魯特 的學者奉皇帝 狄奧多西 之命,參照基督教的精神,修訂羅馬法(主要源自十二表法);到查士丁尼皇帝時,為了達成他 “一個帝國、一個宗教、一部法律” 的使命,他請十餘位基督教律法學者重編羅馬法。這部號稱數十萬條的基督教法律 ,查士丁尼法典,即成為西方法律的基礎。更別忘記,巴黎大學、波隆那大學、牛津、劍橋、哈佛、耶魯,都是源於培養 神學、律法的基督教育學校。
從
上述簡短說明即可看出,基督教對西方文化的密切關係,或恐勝於孔孟對中國文化的關係。如說要了解中國文化,須先要認識孔孟;那麼若要習得西方文化,自宜先
要認識基督教及其發展才能窺其堂奧,這個結論應無疑義。唯一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教派之間的口舌之爭己歷千年,迄今尚難有結論,非基督徒的外人實無必要費神
介入其人神爭論。所謂神者誠難明,到底您是以學習西方的學術、文化為目地,而非其神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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